天天快看:案例|職業(yè)打假人如何認定及能否獲得民事賠償法律分析
一、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情回顧
2021年10月21日和2021年11月10日,朱某先后兩次在某電子商務公司購買了鹿胎膏及木耳等產品,共計消費3000元。購買后,朱某認為該產品均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廠家及執(zhí)行標準等相關信息,向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舉報。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涉案產品包裝上未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對產品進行標簽標注,屬于“三無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對該電子商務公司進行了處罰,應返還朱某貨款及承擔十倍賠償責任。該公司未履行,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履行賠償。
電子商務公司辯稱:朱某以謀取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為目的知假買假,其行為應屬于職業(yè)打假人行為,違背了民法誠信原則;主張銷售者責任賠償要求應以產品造成了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為前提,朱某并不存在實際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二、
爭議焦點
電子商務公司是否應返還朱某貨款及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三、
法院判決
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四、
判決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
五、
各方觀點
1.職業(yè)打假人不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職業(yè)打假人是故意購買有問題的商品要求商家進行賠償,以此達到賺錢的目的,部分商家把職業(yè)打假人稱為“惡意打假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把職業(yè)打假人排斥在消費者之外。由于“職業(yè)打假人”不具有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屬性,因而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額賠償的行為涉嫌違法違規(guī)詐騙,法院不予支持。
2.“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最高法《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3.知假買假懲罰性賠償能否支持存在爭議
司法實踐中,對于職業(yè)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的范疇,是否應當支持職業(yè)打假人的行為,一直存在較多爭議,各地法院對于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支持,也出現迥然不同的態(tài)度。與其機械地認定職業(yè)打假的買受人是否屬于消費者,還不如從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價值出發(fā),認定何種情形下應該支持買受人的懲罰性賠償主張?!安恢佟钡南M者可以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后,基于經營者的欺詐而主張懲罰性賠償;但若商品自身的瑕疵或其造成的損害并不明顯,則消費者可能并不知道被欺詐,不會提起懲罰性賠償,而經營者違法行為繼續(xù)得以放任;反之,“知假”消費者不存在前述情況,不得基于經營者欺詐而主張懲罰性賠償。
六、
食品伙伴網法務有話說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之規(guī)定系出于更好地規(guī)范食品生產流通環(huán)節(jié)、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之目的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食品的生產者、經營者課以重責。消費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主張懲罰性賠償,系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但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亦應遵循民事訴訟之誠實信用原則。
本案朱某時隔二十多天內重復購買相同產品,同時予以全程錄像記錄,而后又向行政機關舉報,進而向法院訴訟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行為,實屬“知假打假”,不符合常理,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將索賠利益最大化,顯與《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之立法初衷不符,亦有悖于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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